(2017)粤160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仕华与陈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仕华,陈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602民初1027号原告彭仕华,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河源市源城区,原告彭仕华委托代理人:叶莉、马启高,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成,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河源市源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仍欠原告钢材款人民币195000元,原告免除被告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前偿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剩余钢材款人民币95000元,款项汇入原告银行账号(户名:彭仕华;账号:62×××35;开户行:工行新丰江支行)。三、本调解笔录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严格遵照本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若一方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钢材款195000元的20%计付。四、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3088.5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彭仕华承担2629.5元,由被告陈方成承担2629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