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小华与方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华,方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彭小华,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铁,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彭小华诉被告方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方铁向原告彭小华偿还款项135000元及滞纳金。二、驳回原告彭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3月23日,彭小华以方铁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3575元,本案执行费280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方铁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