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20元,被上诉人陈某负担20元,原审被告白某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