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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新超申请执行王澄、冯莉莹、姜爱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超,王澄,冯莉莹,姜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新超,女,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王澄,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冯莉莹,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姜爱学,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郭新超申请执行王澄、冯莉莹、姜爱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金执字第59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澄名下分别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0层1011号的房产、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0层1012号的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澄名下分别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0层1011号的房产、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10层1012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