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736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车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车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736号原告: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湖路特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55020722(1/1)。法定代表人:何晓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娟,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车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15号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1NWL3N。法定代表人:郑俊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车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武南标准厂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庆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永强书 记 员 蒋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