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吴定龙、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龙,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57号申请人:吴定龙,男,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集贤路与黄岗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5782030-5。法定代表人:姚锐,该单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你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