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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科。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容奇。本院依据(2016)陕0326执43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西安成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315757.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580000元,双方债务了���。现双方对580000元已交接完成,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