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纪志兰、林兴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志兰,林兴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纪志兰,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亳州谯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兴宝,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5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兴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兴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兴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