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丽与左莎、曹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左莎,曹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左莎,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刘明,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左莎、曹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91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左莎、曹刘明共同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十三组的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2013-01309**号房屋一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左莎、曹刘明共同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十三组的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2013-01309**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