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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财保7号申请人邓龙林与被申请人余少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龙林,余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财保7号申请人:邓龙林,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琢,男,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余少发,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红椿镇。2014年5月10日,申请人邓龙林与被申请人余少发达成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由申请人邓龙林向被申请人余少发支付借款100,0000元,被申请人余少发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息。因被申请人余少发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申请人邓龙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少发所有的位于紫阳县红椿镇街道上街砖混结构四层房屋一栋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申请人邓龙林以安康市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市丰保函字(2017)诉讼07005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龙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少发所有的,位于紫阳县红椿镇街道(上街)砖混结构四层房屋一栋予以查封。该栋房屋交由被申请人余少发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龙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樊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