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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31号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8868109E。法定代表人:聂提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亚伟,男,42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永城市浩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