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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培明和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明,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046号原告:杨培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喜,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巴音敖包工业园。负责人:郝根堂,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元,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杨培明诉被告阿拉善盟泰宇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4日,原告杨培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案按原告杨培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培明负担。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喜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