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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励奇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励奇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鹤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祯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年,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励奇永,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上诉人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励奇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波龙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节祥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倪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