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桂兰与夏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兰,夏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553号原告:胡桂兰,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夏结冬,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胡桂兰与被告夏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桂兰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结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桂兰撤回对被告夏结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胡桂兰承担。审 判 员 董 应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 书 唯书 记 员 贺书唯(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