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朱某某、“傻强”(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原清新县山塘镇山塘路口乡村菜馆二楼一房间处,朱某某要求丁某某马上清理其倾倒在清新悦泉湾畔工地门口的泥土,丁当场拒绝,黄某某等人上前用木棍行等物体殴打丁某某,致其受伤。2012年11月23日,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2017年6月19日,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30日,朱某某与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2013年1月21日,丁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清远市公安局山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吴某某、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朱某乙、欧某某、林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黄某某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故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侯召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月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