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何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不知道婚生子何某在何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