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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何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且不知道婚生子何某在何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