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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诉李付贵、陈秀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李付贵,陈秀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46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宪国,该镇镇长。被告:李付贵,男,汉族,1948年7月14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陈秀香,女,汉族,1950年6月13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付贵、陈秀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