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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元笛、孙宝柱与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元笛,孙宝柱,刘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元笛,女,汉族,1987年4月1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宝柱,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勋,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玲,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麟,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元笛、孙宝柱因与被上诉人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艳玲请求孙宝柱偿还借款20万元,并提交欠条及其向案外人孙雪的转账凭证为据,孙宝柱上诉称其未收到该笔借款,故应对孙雪账户的案涉款项的取款及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元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孙宝柱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