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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伍嘉欣诉被告罗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嘉欣,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904号原告:伍嘉欣。被告:罗芳。原告伍嘉欣诉被告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伍嘉欣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嘉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伍嘉欣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