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伍嘉欣诉被告罗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嘉欣,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904号原告:伍嘉欣。被告:罗芳。原告伍嘉欣诉被告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伍嘉欣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嘉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嘉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伍嘉欣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爱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