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鸿、林耘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鸿,林耘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3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鸿,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林耘奉,女,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谢鸿、林耘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谢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林耘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退出抵赃款7200元。因谢鸿、林耘奉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6000元、退出抵赃款7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谢鸿、林耘奉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