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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明富申请执行毛树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富,毛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明富,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毛树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毛树勇有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对该车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6月8日予以扣押。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简阳市的住房(该房有抵押贷款50万元)一套,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00元至本院账户并已经支付申请人吴明富。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154140元、执行费2422元未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开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