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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勇军,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该公司董事长。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主文判项为:一、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2,746,020元及利息。其中9,903,817.00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1.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842,203.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租赁费等费用230,000元;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其承建的春江花园B1、B2、B3、B4栋及B区16、17、24栋的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19号民事判决,现指定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周立平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延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