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兰贵、谢方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贵,谢方银,谢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060号申请人:赵兰贵,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谢方银,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谢天,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赵兰贵与被申请人谢方银、谢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兰贵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综合理赔款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综合理赔款10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