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康满与黄道才、黄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康满,黄道才,黄道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3841号原告:管康满,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友,台州市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道才,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被告:黄道祥,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现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原告管康满为与被告黄道才、黄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黄道才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道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在金华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康满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告黄道才、黄道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道才辩称,借款50000元属实,已归还本金10000元及部分利息,现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黄道祥辩称,担保属实,现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3日,被告黄道才经被告黄道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管康满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黄道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至2016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归还,被告黄道祥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道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康满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道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黄道才、黄道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仁仁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3841号管康满、黄道才、黄道祥:原告管康满为与被告黄道才、黄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10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