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李家亭,孙淑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经济开发区玲珑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家亭,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开发区鑫汇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亭,经理。原审被告: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山上里村。法定代表人:孙吉彬,经理。原审被告:李家亭,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原审被告:孙淑惠,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上诉人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原审被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烟台山上里金矿有限公司、李家亭、孙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691民初3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同意调解为由,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中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