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智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486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智鹏,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智鹏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与违法所得款的(2014)安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智鹏应缴交罚金人民币418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3,560元。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智鹏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