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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宏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愿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宏愿,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宏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宏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宏愿在前郭县王府站镇辖区内,承包长春万威公司的长白铁路护坡工程。2016年10月,长春万威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杨宏愿工程款后,被告人杨宏愿未支付其雇佣的陆某、曹某1、郁庆录、王某、程某、赵维、张守忠、田某、鹿永银、曹某2、任某、张某、杨某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4850元。2016年10月13日,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杨宏愿在2016年10月18日前支付13名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杨宏愿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杨宏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满某、秦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田某等9人陈述、被告人杨宏愿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宏愿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宏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宏愿在前郭县王府站镇辖区内,承包长春万威公司的长白铁路护坡工程。2016年10月,长春万威公司支付给被告人杨宏愿工程款后,被告人杨宏愿未支付其雇佣的陆某、曹某1、郁庆录、王某、程某、赵维、张守忠、田某、鹿永银、曹某2、任某、张某、杨某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4850元。2016年10月13日,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杨宏愿在2016年10月18日前支付13名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杨宏愿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杨宏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杨宏愿家属刘少梅将上述欠款全部交到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杨宏愿的年龄等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8日10时30分许,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中国农业银行军粮城支行将被告人杨宏愿抓获的情况。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杨宏愿被抓获后,羁押在天津东丽区看守所,同年3月22日杨宏愿被吉林警方从东丽区看守所接走的事实。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6日,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报案称: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杨宏愿在前郭县王府站镇承包长白铁路扩建中铁十九局万威公司第三标段铁路护坡工程,恶意拖欠陆某、杨某、曹某1等13名工人工资34850元。杨宏愿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前郭县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前郭县长白铁路扩建工程万威公司第三标段清包杨宏愿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案件处理报批表。证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被告人杨宏愿恶意拖欠陆某、杨某等13名工人工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杨宏愿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10月18日前支付陆某、王某等13人工资42250元。欠条及工资明细表。证明被告人杨宏愿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前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证明及代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收据。证明2017年3月27日杨宏愿家属将杨宏愿拖欠陆某、田某等13人工资34850元,交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事实。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害人郁庆录、赵维、张守忠、鹿永银因外出打工联系不上,因此没有四人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满某的证言:其是长春市万威公司长白铁路基础设施第三标段总工,杨宏愿承包了长白铁路基础设施第三标段小地窝棚的一个标段,工程款已全部拨付,有拨款证明。2、证人秦某的证言:其在长春市万威公司负责工程决算,公司在前郭县的王府站镇的长白铁路扩容工程从事附属工程业务,杨宏愿在我们的施工段包活了,2016年8月份开始的,9月中旬结束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共计是220825.95元,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工人工资。(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田某、王某、任某、曹某1、张某、曹某2、杨某、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至9月末,上述人员在杨宏愿承包的长白铁路扩建工程里打工,每天工资200元,杨宏愿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后失联,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宏愿的供述:2016年7月至9月末,其在前郭县境内的王府站镇辖区承包长白铁路工程项目下的长春万威公司的铁路护坡工程,雇了20多个工人,工程结束后,欠王某、曹某2、曹某1、杨某等人的剩余工资共计34850元,项目部拨款后,该款被其占用,故一直拖欠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宏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宏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宏愿在庭审时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宏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扣除3月18日至3月21日在天津市东丽看守所羁押时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董小红审 判 员  初洪伟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