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超与王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王文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634号原告:李超,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文平,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李超与被告王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