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晓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阳,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少辉、赵鲣斐(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阳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晓阳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山园地库内、登封市颍阳镇农贸市场、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加油站附近、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杜国强手机店门口、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颍阳镇紫云社区、登封市石道乡S323石道村路段、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保险公司门口、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中村路段、登封市市区嵩阳路、登封市嵩山路与颍河路交叉口、登封市颍阳镇紫云小区南门、洛阳市伊川县江左乡江左村路段盗窃被害人现金、手机等物品,共计5800余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晓阳供述;被害人张某5等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阳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晓阳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称被告人刘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起盗窃事实,部分赃物已退,在第一、八、十一、十三起盗窃中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晓阳在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山园地库内,将被害人朱某的轿车天窗砸毁,后未窃得财物。2、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农贸市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越野车车窗砸碎,盗走1条红旗渠香烟,1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手包。3、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农贸市场,趁无人之机,先后将被害人薛某、王某、刘某、任某、张某1、黄某的六辆车车窗砸毁,并在被害人刘某车内盗走现金180元。4、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加油站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1的超市大门撬开后盗走14条香烟、200余元现金。5、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2包车车窗撬开,后盗走车内现金100元及1条数据线。6、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路颍西村国强手机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后进入店内盗走11部老年手机及内存卡。7、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先后到登封市颍阳镇颍西村、颍阳镇紫云社区,趁无人之机,先后将被害人段某、张某3的车窗撬开,盗走1个装有1500元现金的手包、半盒芙蓉王香烟。8、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石道乡S323石道村路段,趁无人之机,先后砸毁三辆面包车车窗,后未窃得财物。9、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保险公司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2车窗撬开,后将车内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8元(已退)。10、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中村路段,趁无人之机,先后砸毁三辆车玻璃,并盗走1盒芙蓉王香烟及72元现金。11、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市区嵩阳路,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高某的郑记胡辣汤店的卷帘门和玻璃门门锁撬坏,未进入店内进行盗窃。12、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嵩阳路,趁无人之机,先后将被害人卢某、史某、何某、张某4车玻璃砸毁,后将张某4车内的一件蓝色羽绒服盗走。13、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嵩阳路与颍河路交叉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于某的胖仔炒面门锁撬坏,后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14、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农贸市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5手机维修店门锁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4部手机、充电器、充电宝、数据线,现金6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46元(已退)。15、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晓阳在登封市颍阳镇紫云小区南门,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6的金龙养殖设备门店卷帘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将1个装有7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16、2017年1月某日,被告人刘晓阳在洛阳市伊川县江左乡江左村路段,先后砸毁三辆车车窗,后盗走被害人陈某、韩某的驾驶证、身份证、行车证,以及1个车载音响。另查明,被告人刘晓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起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5等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晓阳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登封市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刘晓阳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晓阳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晓阳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晓阳在第一、八、十一、十三起盗窃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阳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晓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涉案部分赃物已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阳以破坏性手段大肆窃取他人财物,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决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孟现伟涉案款项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刘玉乐涉案款项人民币180元;退赔被害人李巧梅涉案款项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张雷鸣涉案款项人民币100元;退赔段金虎涉案款项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张爱珍涉案款项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张建海审 判 员 孙素平人民陪审员 闫小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