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302号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商业广场五期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768152450。法定代表人:黄健林,总经理。被告:江恒,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江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