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万平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平,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56号原告:许万平,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许万平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平经本院通知,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