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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治美与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美,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751号原告:李治美,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太阳高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润海,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西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男,该院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其利,男,该院外科医生。原告李治美与被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