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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晓霞与王世才、张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霞,王世才,张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849号原告:孙晓霞,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才,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玉梅,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晓霞与被告王世才、被告张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6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