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振宏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宏,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47号原告刘振宏,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原告刘振宏与被告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管德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菲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