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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敏申请闫洪斌、胡宝才、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闫洪斌,胡宝才,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高敏,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香坊区。被执行人闫洪斌,男,1970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宝才,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香坊区幸福镇。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高敏与闫洪斌、胡宝才、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洪斌、胡宝才、王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