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邦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湖北邦正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军,余龙,叶重德,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负责人XX,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邦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单元23层2室。法定代表人余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954号。法定代表人卢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卢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号。法定代表人余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余龙,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叶重德,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6565号执行证书,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邦正投资有限公司、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军、余龙、叶重德、王丽娟向其支付重组债务本金450,000,000.00元,重组利息13,550,000.00元(重组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之后重组利息按上述执行证书规定方法计算),复利13,650.00元(复利已计算至2015年6月22日止,之后复利按上述执行证书规定方法计算),违约金463,650.00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5年6月22日止,之后违约金按上述执行证书规定方法计算),共计464,027,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共计599,579,2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656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