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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某、周某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43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周某之夫),1940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红,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女,1942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周某、上诉人宋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称,宋某与李某1没有继承关系,宋某占有李某1的财产和其他权益损害了周某的利益。周某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4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八十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八十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