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960张玉祥与陈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祥,陈红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960号原告:张玉祥,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陈红波,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320723197812082398,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祥诉被告陈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