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恢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庆萍与蔡清伟、邵步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萍,蔡清伟,邵步学,周青,赵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周庆萍,女,汉族,1972年3月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清伟,男,汉族,1965年12月生,,住镇江。被执行人邵步学,男,汉族,1962年7月生,,住镇江。被执行人周青,男,汉族,1975年8月生,,住镇江。委托代理人马俊,男,汉族,1981年5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赵海生,男,汉族,1978年6月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萍与被执行人蔡清伟、邵步学、周青、赵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周庆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润金民初第12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