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达红源物资经销站与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达红源物资经销站,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96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达红源物资经销站,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营者:谭遵学,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达红源物资经销站诉被告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哈尔滨银行香榭丽支行12×××26账户存款2166474.60元。案外人梁文超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黑A×××××斯洛伐克大众小型越野车途锐(车辆识别代码:WVGAB97P8DD015443,发动机号码:CJT106067)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庆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哈尔滨银行香榭丽支行12×××26账户存款2166474.60元;二、查封梁文超名下的车牌号:黑A×××××斯洛伐克大众小型越野车途锐(车辆识别代码:WVGAB97P8DD015443,发动机号码:CJT106067)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