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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玉强与卢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强,卢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627号原告:魏玉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卢珍,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强与被告卢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强撤回对被告卢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玉强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