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仕强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强,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300号原告:陈仕强,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平,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强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仕强承担。审判员 何清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