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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仕强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强,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300号原告:陈仕强,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平,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强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仕强承担。审判员  何清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