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鲍吉鹏诉被告宫娜、王富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吉鹏,宫娜,王富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928号原告鲍吉鹏,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被告宫娜,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被告王富章,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司机。原告鲍吉鹏诉被告宫娜、王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宫娜以缺乏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8500元,同时约定被告王富章为被告宫娜连带保证人,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