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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行审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林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林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2行审246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0582335740836J,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新华街196号。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灵敏,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赖清波,该局卫生监督一科科长。被执行人吴林栓,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寿宁县。申请人卫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卫计医罚[2016]A07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卫计局查明,被执行人吴林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对吴林栓作出晋卫计医罚[2016]A07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吴林栓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林栓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及逾期按日3%加处罚款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医罚[2016]A07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林栓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及逾期按日3%加处罚款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加奖审判员  吴峰岩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速录员  林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