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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鄢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432号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花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4024714Y。负责人:曾永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鄢峰,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广州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玳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