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良峰、唐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良峰、唐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924元、执行费284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良峰、唐芙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