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朗樽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区爱达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朗樽贸易有限公司,新区爱达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811号申请人无锡市朗樽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4248-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一区108号-1。法定代表人贾淳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意浩,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区爱达酒店,组织机构代码L4048941-3,经营场所无锡新区纺城大道288号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纺织A32区1-7、16-19号。经营者钱爱平,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无锡市朗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樽公司)与新区爱达酒店(以下简称爱达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爱达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朗樽公司货款42330元,案件受理费858元,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爱达酒店、钱爱平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爱达酒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对外投资信息,该公司实际已歇业。钱爱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名下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国信世家9-201室房产,本案于2017年4月1日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向钱爱平居住地居委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新区爱达酒店、钱爱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373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朗樽公司并撤回对爱达酒店、钱爱平的执行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