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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发强、马长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发强,马长杰,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82号申请人李发强,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国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马长杰,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国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申请人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北方汽车城一楼。法定代表人成彪。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发强、马长杰诉申请人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发强、马长杰诉申请人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发强、马长杰车辆损失费共计45000元。于2017年8月7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李发强、马长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