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子敬申请执行陈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敬,陈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宋子敬,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记中,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宋子敬申请执行陈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记中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记中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