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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子敬申请执行陈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敬,陈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宋子敬,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记中,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宋子敬申请执行陈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记中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记中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