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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勇、张勇诉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860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张勇,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860号原告:刘勇,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张勇,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法定代表人:罗光荣,董事长。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怀雄,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殷耀琦,系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张勇与被告隆昌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张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原告刘勇、张勇负担。审判员  陈金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国菊 关注公众号“”